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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解释一下人防车位的问题,供想买房子的朋友买之前一定要多加确认并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防空法》规定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人防设施的投资人享有人防设施的收益权利,这里的投资人归属在法律界尚有疑问,在此不再过多赘述。我们姑且采用通行认定,人防车位的投资人属于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在没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就享有收益的权利,符合这个情况的合同只有一种,就是租赁合同,所以开发商对于人防车位,是可以通过租赁的行为来获得相应收益的,但是假如开发商给你签的是什么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车位转让合同的,一概是违法,因为法律上的使用权只依附于所有权而存在,没有所有权就没有法律上使用权转让一说,所以开发商只能与业主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通俗点儿讲,现在的非产权车位的“买卖”实质都是租赁合同,车位款项实际全部是租赁费,而且这个租赁费换来的,只是20年的法律保证,超过20年的时间,法产生的纠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这方面江苏给全国做了一个非常好的典型,规定了人防车位只能租赁不得买卖,租赁价格最高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年,到期续签。这可以看做是咱山东省未来解决人防车位问题的最可能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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