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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相亲
章丘直聘五周年
楼主: yunjuanyunshu

[闲谈阔论专题] 老家旧村改造,二姨有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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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太多了,当年各种原因把房卖了,听说旧村改造,又回来分房、要钱、打官司者......利益面前,善恶好坏就不好区分了……  除了贺套,还有好几个地方有这种现象……我就不多说了
发表于 2013-12-27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叫 “眼热”么
发表于 2013-12-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没有前后眼。
发表于 2013-12-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一个个的咋这么虚伪呢,都站着说话不腰疼
我就不信面对一座商品房你们会无动于衷,没有一丝私利之心
发表于 2013-12-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影响力这么大
相信楼主的良苦用心,在税务局上班的那哥们会看到的
发表于 2013-12-27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2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那么多财干嘛?舍得舍得,再说后悔药吃了可定难受。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的房屋买卖虽已成事实,但是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占用批准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特别是2007年,温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申:农村宅基地是分配给本村村民的,其他外来人员和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小产权房。由此看出,他们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不合法的,个人觉得:二姨应该退给表弟同学购房款,可承担利息,坛友的意见呢?
发表于 2013-12-27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4:}集体宅基地无法出售.只有本村内原著居民可以.....就算卖了 法律上就是卖的地上面的  地还是村集体的..他要拆迁 你二姨得签字 .你二姨不签字 就等于钉子户.......赢了官司输了信誉...就算按信誉赢了. 对不住自己内心........
发表于 2013-12-27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州:买村房拆迁获楼房 原房主反悔

六年前,赵虎(化名)花20万元在齐河县城郊农村购买了一处房屋。六年后,因旧村改造房屋被拆迁,赵虎获得一处新楼房作为补偿。然而,让赵虎没想到的是,原房主章泳(化名)突然又反悔了,声称原房屋买卖无效,并将县房产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为赵虎颁发的房产证。

日前,齐河县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裁定,均以该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章泳的起诉。

双方自愿签合同,20万元购三间村屋

2005年9月,赵虎想在齐河县城郊买栋房子,正好该县城附近的晏城镇某村村民章泳有一处三间的房屋想卖出去。于是,经熟人介绍,赵虎与章泳相约见面洽商相关事宜。

在实地查看过房屋和相关房产证后,赵虎表示满意,但他考虑自己不是章泳所在村的村民,担心难以过户。此时,章泳承诺可以帮助赵虎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12月1日,赵虎与章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虎给付了章泳20万元房款,章泳将房屋卖给赵虎。不久,章泳主动找本村村委会负责人开具了一份关于确认赵虎系本村村民的证明信,并由章泳夫妇和赵虎夫妇一起拿着该村委会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到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不久,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为双方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将原章泳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回并作废,为赵虎颁发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房主反悔诉公堂,主张“买卖无效力”

2009年3月,章泳所在的村庄拆迁改造,赵虎因购买的旧房屋被拆迁,分得了价值不菲的楼房一处。让赵虎没想到的是,由于对旧房院落所换的新楼房归属问题认识不一,且两家在新楼价款分割比例上协商未果,两家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2011年5月,章泳以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为被告、以赵虎为本案第三人,一纸诉状告上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为赵虎所颁发的房产证。

原告章泳在起诉状中称,赵虎并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章泳之间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在明知赵虎没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仍然为赵虎颁发涉案房产所有权证,作为专门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人赵虎辩称,自己手中的涉案房产证是经过合法程序由被告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颁发的,具有合法性。况且,当初买卖该处房产时是两家都自愿的,买卖房屋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自己购买房产已达六年之久,原告章泳反悔,原因是旧房升值换楼房了,才惹得原告“违背诚信、见利忘义”。

行政诉讼超时效,法院依法不支持

2011年10月20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根据这一规定,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章泳出卖房屋并申请转移登记是自愿的,也是明知的。自2007年1月15日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到被告齐河县房产管理中心申请房产转移登记算起,至2011年5月6日原告章泳提起行政诉讼为止,此期间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对原告章泳的诉权不予保护。2011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章泳的起诉。一审裁定送达后,章泳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章泳虽然自称不知齐河房产管理中心为赵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具体时间,但从其与赵虎共同到齐河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起,齐河房产管理中心已经启动了行政程序;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变更登记最长时间不超过60日,即使以此为起算点至2011年5月6日章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时间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房子归属纠纷未解决,可寻求民事诉讼

虽然这起“民告官”的官司只是在法定程序上审结了,但两家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没有就此了结。据了解,该案当事人章泳又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与该案审理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们认为,本案的结果只是在法律程序上驳回了章泳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成员之间流转,赵虎并非章泳所在村的村民,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即使村委会同意,赵虎与章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只是由于章泳提起的行政诉讼超期,法院无权进入实体审理,也就是说,赵虎手中的房产证是否合法,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无权进行审查。因此,涉案房子的归属纠纷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章泳想要解决此起房屋买卖纠纷,只能再寻求民事诉讼的途径,但民事诉讼的结果,很有可能对买房人赵虎不利。

也有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房屋出卖人主张买卖无效的行为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相悖。如果类似的农村房屋出卖人均能通过主张买卖无效而获得巨大利益,容易引发人们的道德危机,为和谐社会所不容。因此,从不诚信者不得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对农村村民起诉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真正目的加以甄别,并根据交付时间的长短,结合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本价、土地的区位补偿价,作出综合的评定。一方面充分考虑房屋的翻建、扩建带来的添附价值,另一方面考虑土地升值、房屋升值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预期的巨大经济利益及原购房一方因重新购置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针对此案件,法官们也提出建议,一定要谨慎购买农村的房屋,只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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