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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相亲
章丘直聘五周年
楼主: 杰哥

[闲谈阔论专题] 新征程.新气象.不作为.揭发:章丘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违纪.腐败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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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字号:
发表于 2013-1-1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哥很懂啊!
发表于 2013-1-13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顶。。。。。。。。。。。。。。。。。。。
发表于 2013-1-1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到大的网站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国家正在加大力度反腐呢
发表于 2013-1-1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物橕子去喽。准备好看戏
发表于 2013-1-14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wbxboy 发表于 2013-1-9 15:36
根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取得城市出租客运资格的合法依据,是一项 ...

你所指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是2011年3月正式实施的吧,个体出租车是在2003年宏运出租公司成立前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济类型:个体,经营范围:出租客运,当时的《许可证》没有实行期限制,上面只有有效期,就像驾证一样有有效期,到期年审,《许可证》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法延续,行政许可法必需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依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在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只适用于其生效后所发生的事项和行为,何况还是一个地方性法规呢?众所周知,济南市和章丘市同属山东省,济南市个体出租车到现在也不继续经营着吗?
出租车经营权归政府所有,我们是从政府手中依法取得的经营权,政府不可能自己去经营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章丘市交通运输局权限只是依法把交通行政许可许可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从政府那里依法取得出租经营权,就像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个人也可以依法取得开采权一样去经营,宏运出租公司和广通出租公司都是章丘市交通局注册成立的,法人代表分别是当时的出租办主任郑刚和现任出租办主任刘晓东,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同一人,自己给自己许可,这不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早在1993年中央就出台《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是脱钩的规定》,章丘市交通运动局是依哪家法律成立广通出租公司的呢?
2003年,宏运出租公司成立,当时的出租办主任郑刚以不挂靠就不给年审《道路运输证》为要挟,强迫个体出租车加入宏运出租公司,自己不出资购车,干起了皮包公司,把风险完全转嫁到个体出租车身上,个体出租车由个体经营变为挂靠经营,此举改变了个体出租车经营模式,并擅自改变个体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本条是我国立法上首次对行政法上的依赖保护原则的规定,所谓依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合法有效,禁止行政机关以任何借口任意改变既有的行政决定,即便是自我纠正,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才可能依法撤回或者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和条件,[引自《许可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第五页条文注释]。同样精彩的一幕在2006年上演,在个体出租车不知情的情况下,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利用年审《道路运输证》之机,偷偷把宏运出租公司改为明众出租公司,把原宏运公司人员挂靠在明众交运有限公司,完全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双方协商”不知指的是谁。
实行挂靠经营,其出租车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分别归宏运和明众公司,试问我们有经营许可证为什么要用人家的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试问章丘市交通运输局当时给我们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了吗?我恳求你在网上出示一下吧
实行挂靠经营,原个体出租车使用的《道路经营许可证》是宏运和明众两公司的,这两家公司是出租还是出借给我们使用他们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是............《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其他违法行为;
试问章丘市交通运输局上述两家行为合法吗?你们是如何依法行政的,章丘人民都不会忘记明众出租公司出租车在原火车站广场罢运事件吧,此事就不细说了,国办法[2004]8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定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压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向司机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
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现实情况是什么样?国务院行政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了吗,章丘市交通运输局不作为,希章丘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2008)章行初字第22号,23号判决书第5,6页: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申请答复依据的是国办发[1999]94号,国办法明电[2000]22号,国办法[2004]81号,交通部[2001]698号,济运管[2003]24号,章丘市人民政府[2001]29号文件........经审查,原告是在《章丘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了客运出租资格的个体从业者........ 原告原来的出租汽车已在被告控制的总量之中,其要求在出租汽车使用到期后更新车辆,继续经营,并未打破运力与运量相平衡的原则,上述法规,法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客运出租市场准入和实行资产领导责任经,经营集约化的规定中对个体出租车经营许可,没有限制性条款,综上,被告2008年4月14日对原告作的答复,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适用到具体条款,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判决书已对章丘市交通运输局笼统回答不讲出法规规章具体条款的做法作出了纠正,现仍老毛病不改,作为一个执法者,比百姓更懂法,却在愚弄百姓,忽悠大众智商,玩弄权术,亵渎法律。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体出租车更新车辆继续经营,法无禁止即自由,法不溯及既往,拿着2011年的地方性法规去解释2003的发生的事,可悲。各位看官,知道为什么要消失章丘个体出租车吗,是他们自己想成立公司,独占市场,有个体出租车,出租公司不挎台吗,他们还有好处吗,强取豪夺,与土匪有何两样,只不过比土匪更善伪装,更欺骗世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匪,真是土匪,也可以称为出卖章丘百姓利益的汉奸,还可以称为披着人皮的狼,为官一任,祸害一方
发表于 2013-1-1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112呀112,你是哪里的啊?法律专家啊。请加2239849158,共同探讨一下
发表于 2013-1-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杰哥 发表于 2013-1-13 18:38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2011年3月1号以后.没有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才不让个体经营,2011年3月1号以 ...

把材料送市纪委一份。再送检察院一份。不信办不挺他们。跪求政府为民做主。跪是没有办法的颁发了。找推手推出章丘,把事情弄大,在章丘拧不过权,他们都有保护伞。让推手发到更大的网站。支持司机朋友。顶顶。。。。。。。。。。。。。。。。。。。。。。。。。。。。。。。。。。。。。。。。。。
发表于 2013-1-1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执法者,比百姓更懂法,却在愚弄百姓,忽悠大众智商,玩弄权术,亵渎法律。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允许个体出租车更新车辆继续经营,法无禁止即自由,法不溯及既往,拿着2011年的地方性法规去解释2003的发生的事,可悲。各位看官,知道为什么要消失章丘个体出租车吗,是他们自己想成立公司,独占市场,有个体出租车,出租公司不挎台吗,他们还有好处吗,强取豪夺,与土匪有何两样,只不过比土匪更善伪装,更欺骗世人。一语点破天机太好了。

发表于 2013-1-15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 自然会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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