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列举,要求经营者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等行业顽疾。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除了遵守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第二十三条的特别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出上述特别规定,旨在维护两种业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驾驶员应当举止文明、服务规范,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等。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中止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形作了规定。
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乘客应当安全、文明乘车,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但在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等情形下,乘客有权拒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