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近日,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章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一案,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席法庭庭审。庭审中,检察官结合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和违法违规情况对其现实危险性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4月26日,章丘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王某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此案是我院首次以出席庭审方式参与办理撤销缓刑案件,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也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从之前的书面审查到“公开审查”的转变。 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先后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两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先后被社区矫正机构警告一次、训诫一次。章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没事。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作其逃避法律处罚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信息来源: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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