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济南市长者助餐服务工作。
《意见》所指的“助餐服务”,是指利用经审核备案的各级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助餐站点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按照以老年人集中区域为重点、城乡兼顾、量力而行、方便可及的原则推进长者助餐服务,提升助餐服务供给能力,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社区长者食堂 有厨房和就餐场所的,原则上按社区长者食堂设置。主要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置长者食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自建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也可提供场地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长者食堂。每个街道应至少建成1-2处社区长者食堂。
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 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厨房,只有就餐场所的,设立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依托社区长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提供配餐,为老年人用餐提供服务。辖区尚未配建日间照料中心的社区也可利用居委会办公场所或其他资源统筹设置“家门口”的长者助餐服务站,重点发展具有中转功能的“配送点”和居民小区的助餐点。
社会餐饮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 具有中央厨房且连锁化经营管理的社会餐饮企业,可在其直营连锁店点设立长者助餐窗口、增加适合老年人的菜品等,方便老年人就餐。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长者食堂、社会餐饮企业等在各区域范围内向社区长者助餐服务站提供配餐服务,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
探索发展“移动型”助餐服务 对暂时无法提供设施资源的,各区县和街道(镇)可结合社区实际,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加工、在餐车加热供餐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协调落实移动餐车停车场地,并给予必要支持。
餐饮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鼓励依托农村幸福院提供助餐服务,对农村幸福院暂未覆盖的区域,可探索多元化就餐服务方式,如分散式助餐模式(即确定一家幸福院或社会组织、企业、团队,为周边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老年人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长者助餐站点用餐,可享受以下优惠补助:
60周岁至69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可在长者助餐站点享受标准型套餐价格和自助型用餐优惠价格的助餐服务。
70周岁至79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1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80周岁至99周岁的济南户籍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
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1元。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百岁老人等两类老人,市级每天一次补助2元,用餐长者户籍所在区县补助不少于2元。
对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老年人,按就高原则享受补助,不重复享受。优惠补助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符合建设运营标准规范的,可向各类长者助餐站点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申请,经评估达标,备案为济南市长者助餐服务机构。
各助餐服务网点要悬挂全市统一发布的养老服务标识,网点名称分别为:**区(县)**街道(镇)***长者食堂、**区(县)**街道(镇)***长者助餐服务站、**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站等。
各助餐服务网点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监管措施等同步向社会公开。
对新增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备案。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新备案的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定期向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各类长者助餐站点分布情况。
对符合《济南市长者助餐配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站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已在民政部门享受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不重复享受补贴。建设补贴可用于场所租赁改造、设施设备配置等内容。
对参与助餐服务的企业、机构和有关单位,除设立站点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外,还将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人群数量,按照年度统计数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由市级和区县分级承担,承担方式由市财政和市民政部门在年内制定下发的养老服务财政支持政策中予以明确。市级和区县需承担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指定账户。
(信息来源:济南贴心民政) |